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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及续期事项的提醒

发布日期:2023-05-22 14:25:11 浏览次数:

需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事项如下: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说明
1 许可证续期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提出续期申请,并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依法予以注销。
2 公司名称变更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 法定代表人变更
4 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5 经营主体变更
6 服务项目变更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 网站(APP)相关事项变更
8 申请终止经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9 许可证遗失补办 《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直接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本信息”栏目更新的事项如下: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说明
1 股东股权变更 股东股权变更后,若引入外资股东或外资股东退出,应办理经营主体变更手续,其他情况应在系统中更新维护相关信息。
2 注册资本变更 注册资本变更后,应仍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3 注册地址变更 应符合《公司法》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4 人员信息变更 指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信息变更。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许可证续期重点注意事项:

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此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提交已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许可证上所载明的各项电信业务种类,有部分业务已开通、部分业务未开通时,已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予以延续,未开通的业务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3、企业提交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包括开通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续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届满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延续,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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