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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23-05-16 14:03: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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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主席令六届第47号公布、2009年4月24日主席令第12号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70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5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申请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二)品牌类型是独立品牌还是加盟;加盟则提供加盟协议;
(三)场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快递业务系统-数据保存及投递收件功能等; 
(六)快递从业人员安全保障制度;
(七)快件安检委托协议及安全制度;
(八) 符合规定的快递设备设施或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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