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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办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3-05-05 13:28:05 浏览次数: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办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注意事项

      按照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对非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语音信箱、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3类。

      按照CEPA协定,对香港、澳门资本开放申请的增值电信业务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7项业务。

 

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问题


一、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

(二)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三)存储转发类业务;

(四)呼叫中心业务;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六)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二、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二)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五)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第一条所列的增值电信业务,由该独资企业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本通告所指港澳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五、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有关电信业务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5〕2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6月30日


 

 

 

 

 

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工信部通〔2015〕19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引导外资积极参与,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我部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外商投资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许可时,对外资的股比要求按本通告执行,其他许可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引导和监督,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电子


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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