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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如何设立

发布日期:2023-04-25 09:13:01 浏览次数:

一、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如民办学校民转非需要先有民办学校许可),还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名称要求

(1)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每份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举办者名单、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表;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表;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专职承诺书;

(5)章程草案。

以上申请材料的参考文本见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附件。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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