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办理条件和流程
发布日期:2023-04-25 09:10:57 浏览次数:
一、申请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名称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
(2)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三、不予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社会团体组织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每份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名单、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表;拟任负责人名单、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表;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5)章程草案;
(6)会员名单。
五、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
六、办理基本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发起人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
(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式样和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