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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如何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23-12-13 11:19:02 浏览次数:

实施主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条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对材料的相关要求详见“材料总体要求”。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材料清单:

(一)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表格类;纸质
 
(二)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股东名册 申请人自备 容缺后补 复印件1份 文本类;纸质
审查点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是否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审查点2: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是否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审查点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是否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是否有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审查点4: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否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审查点5: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否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点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股份公司股票上记载的事项是否与登记机关登记事项一致。 审查点7:提交复印件的,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三) 质权合同 申请人自备 必要 原件1份 文本类;纸质
 
抵质押贷款审查点1:合同是否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和币种;(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币种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审查点2:合同中记载的出质人及质权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是否与其自然人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一致。 审查点3:合同中记载的股权所在公司名称等基本信息是否与《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册、股票记载内容一致。 审查点3:是否明确记载出质股权数额及币种,且与《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上申请的内容一致;出质股权数额不得超出股东(发起人)所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股份)数额。 审查点4:是否明确记载被担保债权数额及币种,且与《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上申请的内容一致。 审查点5:是否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出质人和质权人为自然人是否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审查点6:是否为原件。"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1、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抵质押贷款一、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审查点1:是否发证照部门出具。 审查点2: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点4: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审查点1:是否发证照部门出具。 审查点2: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 审查点3: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点4: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 审查点5:出质人、质权人是否已完成实名验证。 三、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是否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审查点1:公证是否由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在国(地区)进行。 审查点2: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其载明的有效期一致,若未载明有效期的,一般为自认证之日起一年。 审查点3:公证文件载明的内容与申请人提交的其余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一致。 审查点4:是否为原件。 审查点5:提交材料为外文的,是否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审查点1:提交的护照及签证是否已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且在有效期内。 审查点2:本人是否持证到登记注册现场核对。 审查点3: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否经其所在国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审查点4:提交材料为外文的,是否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出质人、质权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审查点1:提交的主体资格文件和公证认证要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审查点2:提交材料为外文的,是否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本人签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3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文件
 
一、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是否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五、出质人、质权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审查点1:提交的主体资格文件和公证认证要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审查点2:提交材料为外文的,是否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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