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9至10月连续被执法警告2次
发布日期:2023-10-17 11:57:50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凯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萌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6 |
处罚事由: |
未在经营的电竞房区域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处罚依据: |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在经营的电竞房区域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我单位已责令你单位当场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文当罚字〔2023〕第200033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63067128282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凯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萌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05 |
处罚事由: |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处罚依据: |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节轻微且按期改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未成年人进入电竞区域,对其进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 |
警告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文当罚字〔2023〕第700020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630671282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