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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21 15:54:05 浏览次数:

受理条件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奖励)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资深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 4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 500 万元,单笔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 100 亿元(或等 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 300 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 20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人民币 500 万元。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退出奖励)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 2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 2 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 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同一管理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享受,该奖励与本措施第三条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 2 年以上的,按实际投 资额的 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 1 家企业最高奖励人 民币 100 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 单个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二是从业人数不 5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三是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该奖励与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购房、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 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 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 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后 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 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或新迁入后 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 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

主管部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申请材料清单:

1、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申报材料目录
3、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执照
5、申报主体基本信用信息
6、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7、承诺书
8、基金情况证明材料
9、管理企业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
10、申报主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11、项目投资证明
1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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