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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申办指引

发布日期:2023-08-17 14:11:49 浏览次数: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申办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申请资料:
1、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证明
3、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申请主体营业执照
6、公司调档章程
7、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说明
8、相关专业导游人员证书及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办理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省文旅厅提交申请材料,或在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

5个工作日

市场处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1、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正通知书》

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查

即办

市场处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决定

即办

厅领导

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市场处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证书样本:
外伤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条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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