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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新四板)

发布日期:2023-05-04 11:01: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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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第九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京政发〔2017〕22号)规定:“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唯一合法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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