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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21年版)

发布日期:2023-03-21 09:08:22 浏览次数: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 、农 、林 、牧 、 渔业
1 小麦 、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 。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 、养殖 、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 产(包括种植业 、 畜牧业 、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
3 禁止投资农作物 、种畜禽 、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 (苗)生产 。
二 、采矿业
4 禁止投资稀土 、放射性矿产 、钨勘查 、开采及选矿 。 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 、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 ) (未经允许 ,禁止进入稀土矿区
三 、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 核电站的建设 、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
四 、批发和零售业
6 禁止投资烟叶 、卷烟 、 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 、零售 。
五 、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 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 内水路运输业务 ,但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 船舶 ,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 ,水路运输 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 ,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 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 )
 
 
8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 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 其中农 、林 、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 ,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只有 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 ,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 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
9 民用机场的建设 、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方不得参与建设 、运营机场塔台 。
10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 (和经营邮政服务) 、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六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 电信公司 :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电子商务 、 国内多方通信 、存储转发类 、 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 控股 (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 有区域 〔28 . 8 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
 
12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文化经营 (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 , 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 容除外) 。
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 。(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 ,且不得聘用中 国执业律师 ,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派 驻代表 , 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
14 广播电视收听 、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 67% ,法定代表人 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
八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 、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
16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
 
 
17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 、海洋测绘 、测绘航空摄影 、地面移动测量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地形图 、世界政区地图 、全国政区地图 、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 、全国性教学地图 、地 方性教学地图 、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区域性的地质填图 、矿产地质 、地 球物理 、地球化学 、水文地质 、环境地质 、地质灾害 、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 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
九 、教育
 
 
 
18
学前 、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 ,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
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 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1/2) 。 (外国教育机构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
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 构 、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 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
19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 、宗教教育机构 。
十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
十一 、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21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 闻机构 、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 ,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 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 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 ,须中方主导 ,且须经中国政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府批准 。 )
 
 
22
禁止投资图书 、报纸 、期刊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 、 出版 、制作业务 。(但 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 其他条件下 , 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 目 。 未经中国政府批准 , 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 )
 
 
23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 、 电视台(站) 、广播电视频道(率) 、广播电视传输 覆盖网(发射台 、转播台 、广播电视卫星 、卫星上行站 、卫星收转站 、微波站 、监测 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 )
 
24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 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 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 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 (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 )
25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 、发行公司 、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但经批准 ,允许 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
 
 
26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 、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 、抵押 、 出租给外国人 。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 、勘探 、发 掘 ,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
27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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