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
发布日期:2023-03-16 09:27: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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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主要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利用其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三)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
(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或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净额的10%,或超过接受融资或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资本净额的20%,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八)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XX
特别注意:
金融控股公司难度极大,跟我们平常所见的XX金融公司,只是执照名称带XX金融或者控股字样的是完全两码事;
根据市场监管局的政策要求,已批准的XX金融或控股字样公司不允许做任何变更,变更后金融或控股字样不再保存,市场也不允许新注册金融或控股字样新执照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