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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驰名商标认定实行“按需认定”原则?

发布日期:2023-02-23 17:33: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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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即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应当符合必需、必要性的要求。2013年《商标法》 第三次修订,相当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阐述了“按需认定”原则,即“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2014年7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其中第四条所列驰名商标认定原则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但同时第三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基于上述立法和司法的发展,经过多次研究、讨论,2016《标准》将“按需认定”原则列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则,与个案认定原则、被动保护原则并列,其内容表述为“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区别较大,或者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差较大,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无需对他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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