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琼府办[2022]6号
发布日期:2023-01-11 15:51:27 浏览次数:
取消审批事项清单(18项)
序号 | 单 位 | 审批事项 名 称 | 事项类型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省商务厅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非跨省) | 其他权力 | 在海南省内(非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可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在商务部网站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 |
2 |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换证复核 | 行政确认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
3 |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变更核准 | ||
4 | 省发展改革委 | 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 其他权力 | 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结果。 |
5 | 省发展改革委 | 重要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其他权力 | 价格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 |
6 | 省发展改革委 | 文化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
7 | 省发展改革委 | 电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 ||
8 | 省发展改革委 | 供排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
9 | 省发展改革委 | 燃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 ||
10 | 省发展改革委 | 交通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
11 | 省发展改革委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 其他权力 | 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 |
12 | 省农业农村厅 | 品牌农业发展资金(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采取其他激励方式促进我省品牌农业发展。 |
13 | 省教育厅 | 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通过表扬、通报等方式对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肯定。 |
14 | 省教育厅 | 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澳门、台湾学生的管理 | 其他权力 | 指导高校加强对香港、澳门、台湾学生的管理。 |
15 | 省公安厅 | 对仿真枪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按照警务工作相关规定监管。 |
16 | 省公安厅 | 对管制刀具的认定 | ||
17 | 省委军民融合办 | 省外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入琼从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通过登录“人防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查证产品信息。 |
18 | 省委军民融合办 | 省外新型材料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入琼从业备案 | 其他权力 | 通过防护设备第三方出厂检测认证。 |
下放审批事项清单(6项)
序号 | 原实施 单位 | 下放承接单位 | 大项名称 | 小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重点园区(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中央商务区、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 建筑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加强对流动人员资格确认审批抽查。 |
2 | 省公安厅 | 各市县反恐主责部门 | 对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功的个人予以奖励 | 对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功的个人予以奖励 | 行政奖励 | 按照警务工作相关规定监管。 |
3 | 省公安厅 | 市、县公安机关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按照警务工作相关规定监管。 |
4 | 省公安厅 | 市、县公安机关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按照警务工作相关规定监管。 |
5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新设立的技工院校按设立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应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已设立的技工院校(除省属技工院校外)按属地原则下放给相应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住宿费等资助补助资金申请审核 | 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住宿费等资助补助资金申请审核 | 行政给付 | 一是承接部门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和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二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定期抽查和学校定期上报的资助管理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学校助学金发放情况、在校学生变动情况和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
6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创业培训机构认定 | 创业培训机构认定 | 行政确认 | 一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的有关规定,完善政策要求。 二是经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备案。 三是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定期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